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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坚决整治违规设置道路限高限宽设施

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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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深入开展坚决整治违规设置妨碍货车通行的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切实做到“五个坚决”。

  通知明确,坚持依法严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违规设置的坚决拆除取缔,依法保留的精准分类管理,新增设置的严格审批把关,确保路网畅通。坚持标本兼治。从全局高度和发展角度,既立足当前、解决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健全长效机制,统筹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兼顾安全监管和服务便民。坚持社会共治。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社会监督,不断完善政府主抓、部门协作、纵横协调、全民参与的共治格局,确保整治到位,防止“反弹回潮”。坚持创新慧治。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不断推进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强化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增强远程精准监管能力,提升路网管理服务水平。

  通知规定,强化全路网复核。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在2020年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对照“六个必须”标准(见附件1),以省级汇总清单为基数,以审核系统PC端为载体,分别组织本行业相关单位开展“回头看”,对本省份公路和城市道路既有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开展拉网式、地毯式复查,确保不漏一处、不留隐患,重点核查五个方面内容:是否对违规设置的设施和卡点做到应拆尽拆;是否对依法保留的设施全部设置公示牌;是否存在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等“反弹回潮”现象;是否存在拆除限高限宽设施后又违规设置检查卡点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报瞒报、弄虚作假、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情况。根据复核结果,更新省级汇总清单,形成问题清单。

  通知要求,强化全清单整治。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设置、谁清理”的原则,分别对照问题清单,全面组织清理整治,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坚决拆除未依法设置公示牌或设置主体不明确的限高限宽设施;坚决整治违法新增或恢复设置设施和卡点的行为;坚决纠正设施拆除后又违规设置卡点的行为;坚决查处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坚决曝光消极怠工、拒不配合的单位或个人。

  通知称,强化全社会监督。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单位,按要求继续做好省级汇总清单公示工作,接受全社会监督。要共同细化行业检查、协会评估、公众举报、通报抄告、反馈评价等“五个机制”(见附件3),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活动,检查整治结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货运企业、货车司机等监督作用,通过随机抽检、实地查看方式,评估整治效果。在依托本行业现有服务监督、投诉举报渠道的基础上,引导公众使用全国统一的投诉举报小程序,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一经发现违规设置问题,对于本行业的,要按要求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于其他行业的,及时抄告相关部门核实处置,确保群众投诉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结果可评价。

  通知提到,强化全过程规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技术要求,指导相关单位切实做好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规范设置工作,对于依法保留但不符合要求的,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对于在现有公路上确需新增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在公路设计阶段设计的,要遵守有关规定,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省级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主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公路变更城市道路路产路权和养护责任移交制度,合理确定公路和城市道路边界,梳理移交路段清单,明确公路绕城路线,规范移交程序,优化限行限速管理,统筹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和公路干线畅通。各地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最大限度便捷货车通行。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提供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信息,配合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指出,强化全链条创新。各地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准确记录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位置、权属信息,科学合理布设电子抓拍、不停车检测、视频监控等技术监控设施,构建现代路网监控网络,加快推进部门数据交换和共享,提升大数据分析应用和远程精准监管能力。积极探索与第三方导航平台合作,强化限高限宽设施提示,防止误闯引发意外事故。

  附件1

  “六个必须”标准

  1.以交通管控、污染防治为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2.在国道、省道、县道以及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侵入建筑限界的限高限宽设施,除符合《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入开展道路限高限宽设施和检查卡点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813号)中附件1有关要求外,必须坚决拆除。

  3.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擅自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4.在乡道、村道上设置的影响卫生急救和消防车辆应急通行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包括锈蚀严重、视线不良、设置位置纵坡过大、未配套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标线和视线诱导设施等)、用于向通行车辆收费的限高限宽设施,必须坚决拆除。

  5.除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安、交通运输、林业、动物防疫部门在公路或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承担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的固定检查卡点,必须坚决取缔。

  附件3

  五个机制

  1.行业检查机制。建立日调度、周通报制度,对于投诉较多、整治不力、工作滞后的区域和单位,开展明察暗访,及时反馈结果,督促限期整改。

  2.协会评估机制。邀请本地区货运行业协会、重点货运企业和货车司机代表进行效果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监督落实情况。

  3.公众举报机制。加大投诉举报小程序宣传推广力度,加强下载、登录、使用等操作培训,发动货车司机、货运企业和沿线群众参与监督。

  4.通报抄告机制。及时收集梳理问题线索,涉及本行业的,通报相关单位严肃查处;涉及其他行业的,及时抄告相关单位核实处置,限时办结。

  5.反馈评价机制。细化问题线索受理、处置、反馈业务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处置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接受投诉人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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